南京市江宁区上坊中学章程
发表日期:2007/11/19 9:00:40 作者:无 有1786位读者读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条文和《中学德育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市江宁区上坊中学属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实施初等中学义务教育,学制三年,隶属于东山街道政府。
学校地址: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陈陵路78号
第三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体,学会生存,学会合作,学会审美。
第五条: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党对学校教育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
(五)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利用各种教育形式和手段,优化教育资源。
(六)依靠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七)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八)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坚持校务公开。
第六条:学校的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认真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第七条:学校的校风为:尊师、守纪、勤学、爱校。教风为:重视质量、教书育人、刻苦钻研、一丝不苟。学风为:认真扎实、勤奋创新。
第八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9月10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代表学校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十条:校长、副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上岗证书),由镇政府与区教委联合考察,区教委任命或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可由校长提名,报镇教管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和维护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
(三)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活动,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校长的权利:
(一)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
(二)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代表学校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意见。
(四)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三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行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同级。党支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校贯彻执行,依靠全体教职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德育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学校行政管理设立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等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和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等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上述处室具体领导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工作,实行层次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至2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校长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学校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实行民主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工会主席由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领导工会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各级领导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观念,加强教育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丰富自身内涵和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管理。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发扬民主、联系群众、团结协作、率先垂范、锐意改革、务实创新。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行政办公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学习,讨论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会议为校级领导,视会议内容可请职能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出席。学校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由区教委、镇教管会派员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座谈会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评议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评议、考核结果与奖惩、任用、晋升挂钩。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应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教师享受《教师法》所同赋于的权利,履行《教师法》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激励全体教职员工,为教育事业勤奋进取,为学校的发展添砖加瓦。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学校勤工俭学、各级各类比赛获奖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奖励分为:年终考核奖,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奖(过程奖、成果奖)及其它各级各类获奖奖励。
第三十条: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班主任管理
(一)班主任要从学生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讲究思想教育工作的赞赏性、针对性、实效性。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寓教育于活动和管理之中。
(二)学校教导处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职称评聘、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三)班主任任职期间,经教导处考核后享受班主任津贴。
(四)班主任由教导处推选报校长室任免。班主任考核情况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按上级规定,严格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认真贯彻《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使他们逐步达到行为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学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国际主义、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的社会公德,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三十七条:学校必须加强对学生课余生活的组织和管理,要有积极、健康、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实学生课余生活。教育学生不看暴力、凶杀、恐怖、色情等有害身心健康的影视、书刊,积极开展读好书、唱好歌及影评、书评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严禁学生吸烟、酗酒、赌博、打群架,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观访问工厂、农村、部队及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等教育意义的场馆,组织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九条:健全以社区、学校、家庭为主线的学生教育网络。
第四十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十一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团员、少先队员,每学年表彰一次。学校设立“勤学困难生”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但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及本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着力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育教学努力做到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南京市、江宁区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不得随意变更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停课,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上级主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第四十七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
第四十八条:运用自我评价、综合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积极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每两年召开一次学校运动会。
第五十条: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科研的领导。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建立教科研网络。从实际出发,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造新经验,创造新成果。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教育教学、学校基本设施、文书、会计等各类档案,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资料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销毁、变卖。按年度分类、装订、归档。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三条:后勤总务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观念,提倡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工作规范,按章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合理开支,廉洁奉公。
第五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严肃经费审批权限,规范收支渠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开源节流。
第五十五条:严格按上级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向学生推销和代销与上级规定以外的快报杂志、课外读物、用具、学具及其他物品。
第五十六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校舍管理。加强对师生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固定资产分类造册,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落实职能部门、班级、个人的责任制。定期检查、清理、维修。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五十七条: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防火、防盗、防滋扰工作。
第五十八条:加强校园环境建设。环境布置朴实美观,充分体现教育性。学校环境做到净化、绿化、美化、香化。
第五十九条: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兴办企业,其收入用于扩大企业再生产,提高教职工福利水平和补充学校办学经费。
第六十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文,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编制。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一切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校长签字、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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