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上坊中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及预案
发表日期:2009/11/10 8:44:39 作者:无 有2060位读者读过
江宁区上坊中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及《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以及危机应对方法等。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减少或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件的发生,为学校的稳定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办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即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江宁区上坊中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德育处、心理咨询室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3-5人组成,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并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五条 各年级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年级主管行政(年级组长)领导负责,全体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各年级主管行政(年级组长)抓好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学生心理自助协会是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自我教育和心理危机自我干预的学生组织。要大力扶持学生心理自助协会,各班级要设立心理委员。充分发挥心理自助协会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办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目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生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环境等方面严重适应不良以及学业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5.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警机制
第十条 为确保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快捷有序地开展,在江宁区上坊中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第十一条 建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预警系统
1.一级预警:班级
充分发挥学生班干部、学生党团员和心理委员等学生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各班心理委员要了解全班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2.二级预警:年级
各年级应根据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各年级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工作人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的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3.三级预警:学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新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都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五章 预防教育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系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第十四条 教务处、德育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在全校学生中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必修或选修课程以及讲座,通过课堂教学、教育活动、专家讲座、网络、学生社团等形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解析心理现象,传授心理调适方法。
第十五条 各年级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二课堂活动,在本年级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六章 早期预警
第十六条 作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 建立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咨询室每年9月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系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管理制度,保证学生心理危机信息畅通。
1.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汇报制度。
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班主任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的年级组长汇报,并填写《学生心理健康轶事表》上交校心理咨询员。
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各年级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至少每周一次向学生辅导员了解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年级应每月填写一次《学生心理健康轶事表》,交心理咨询室。
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年级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德育处心理咨询室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汇报。
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室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转给德育处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老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专家组。
3.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家组应及时对学校、医务室、心理咨询老师等报告的存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4.建立《特别学生心理非数量化档案》。心理咨询室建立《特别学生心理非数量化档案》,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5.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特别学生心理非数量化档案》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各年级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系。
第七章 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对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危机程度由心理咨询室专家组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支持系统。各系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干部、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学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应在学校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专业医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教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心理咨询室及学生所在年级。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各年级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和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本年级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系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应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应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年级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各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4.经医院认定,因为严重心理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要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治疗。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救助系统。对于因心理问题引起的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年级的学生工作人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德育处、心理咨询室、安保办、后勤处(校医室)等部门。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往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年级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德育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安保办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校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校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救护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
4.心理咨询室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5.学生所在系配合学生处、心理咨询室、德育处、校医室实施救助工作,并做好其他学生的稳定工作。
第八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学校出具学校认可的医院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各年级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各系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两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的《特别学生心理健康轶事表》里,向心理咨询室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 心理咨询室要根据各年级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年级。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咨询室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九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作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心理咨询室应对心理咨询专兼职老师、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学生骨干组织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因心理原因发生自杀事故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年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咨询室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咨询室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咨询室专家组鉴定,或到心理咨询室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德育处、心理咨询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宁区上坊中学德育处与心理咨询室
2008年9月
江宁区上坊中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学生中因严重心理障碍而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原则
(一)心理危机是指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时,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学生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
心理危机干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负总责,政教处主要领导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班主任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联动配合。(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患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或他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2.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3.因心理障碍或负性事件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4.其他经由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 心理危机干预的程序
(一)问题的发现
各班要建立起通畅的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反馈机制,做到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学生心理危机动态,对有心理障碍的同学,周围同学应予以理解、关心和帮助,并及时向班主任反馈情况。对有行为异常或近期情绪、行为变化较大的学生,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给予及时的心理指导,并做好咨询记录,对问题严重的学生实行转介。
(二)讯息报告
学生发现危机情况,周围同学应立即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向学校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视危机严重程度酌情向学校领导及时汇报。
(三)即时监护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立即派专人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四)通知家长
在实施监护的同时,学校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家长来校,如果家长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在家长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对学生采取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送至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等相应处理措施。对没有监护能力或不配合学校的家长,学校应对学生强制采取治疗措施或派人将学生遣送回家,并视情况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五)进行阻控
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有关部门应及时阻断。
(六)实施治疗
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将学生送至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对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的学生,政教处应与其家长商定监护措施;
对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家长监护并离校治疗。
(七)应急救助
得知学生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时,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紧急情况下应先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八)事故处理
当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事故发生后,政教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保卫科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学生进行安全监护;校医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九)成因分析
事故处理结束后,心理咨询指导中心负责事件的成因分析,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梳理,尤其对那些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手段和措施认真总结,以备今后参考。
三、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危机发生时,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确保资料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江宁区上坊中学德育处与咨询 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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