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经费合规使用--2019年南京市文体活动、赛事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9/10/10 7:26:31 作者:陈军 有1394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文体活动、赛事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文体活动、赛事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南京市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文体活动、赛事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体活动、赛事的范围包括各项文化活动、文化赛事、体育活动、体育赛事及各项展览、展示、展会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级各行政与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赛事。
(二)市级各行政与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公共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赛事。
由市政府专门成立相关组织机构举办的文体活动、赛事,不适用本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 文体活动、赛事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加快文体事业发展的政策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坚持“科学统筹、合理配比、严格预算、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办方,是在文体活动、赛事中代表市委市政府履行文体活动、赛事组织职能,或直接举办文体活动、赛事的行政事业单位;承办方,是在文体活动、赛事中的具体承办、执行方。
第六条 文体活动、赛事的预算编制、执行、结余资金管理、实施政府采购等由承办方负责,市财政负责审核、监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文体活动、赛事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参加的集体和个人缴纳费用、社会捐赠及赞助收入(含实物)、门票收入等。
第八条 文体活动、赛事所有经费应全部纳入活动、赛事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匿和挪用。
第九条 参加文体活动、赛事的集体和个人交纳费用、社会捐助及赞助的货币收入、门票收入应按项目核算,并全部纳入单位指定专用账户,设专账管理,相关收入应优先用于文体活动、赛事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易耗物资收入管理主要指承办方接受捐赠及赞助获得的现金等价物(包括实物和服务)。若捐赠及赞助的对象为政府,承办方对易耗物资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政府,文体活动、赛事结束后,结余易耗物资应予以归还;若捐赠及赞助的对象为承办方(包括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文体活动、赛事接受的捐赠及赞助),承办方对易耗物资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但须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收入管理主要指承办方接受捐赠及赞助的固定资产。若捐赠及赞助的对象为政府,承办方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政府,文体活动、赛事结束后应予以归还;若捐赠及赞助的对象为承办方,承办方对固定资产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但须统一登记,统一管理。若捐赠及赞助方提供有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运输费,作为入账价值;若捐赠及赞助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估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运输费,作为入账价值;若受赠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若捐赠及赞助方未提供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文体活动、赛事经费由承办方编制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定量定额的方式核定。支出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范围定额由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等会同市财政局参照国内同类定额和实际需要制定。
第十三条 文体活动、赛事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实物性支出和货币性支出。
第十四条 实物性支出主要是指接受捐赠及赞助的易耗物资支出。文体活动、赛事的承办方接收捐赠或赞助的易耗物资,应根据文体活动、赛事需要,做好台账及领用支出手续。
第十五条 文体活动、赛事的承办方应遵守“能借不租、能租不买”的规定,原则上不得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确需购买的要经主办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
第十六条 货币性支出主要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主要为管理费用)和执行费。其支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包括:
1.物资费:包括在文体活动、赛事期间,承办方在场地的现场布置,所有临时设施的运输、人工、材料、现场搭建及拆除,奖品、奖牌、奖杯及纪念品制作发放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2.咨询费:指承办方因业务需要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活动、赛事咨询和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相关经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等。
3.运输费:指承办方使用内部、外部运输车辆运送各种物资的运输期间发生的费用。
4.租赁费:指承办方租赁相关场地和设备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租金、安装调试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5.技术服务费:指承办方因业务需要向卖方购买的技术指导和己方人员的技术培训等费用。
6.媒体宣传费:指承办方为扩大文体活动、赛事的影响和知名度而在文体活动、赛事举办之前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包括承办方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转播或直播的费用,以及承办方自行对外发放宣传纪念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等费用。
7.保障费:指承办方开展各项保障活动而发生的设备租赁、购置及相关人员劳务费支出。包括安全保障费、医务保障费、通讯保障费、电力保障费、志愿者费用和相关食宿费用等。
8.裁判员费用:指承办方支付给裁判员及技术官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往返差旅费及劳务费等。
9.有关税费支出。主、承办单位应按税法据实测算,编制税费支出预算,原则上直接费用的税及附加预算应控制在5%以内。
10.其他费用:指承办方应文体活动、赛事需要,与第三方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开闭幕式费用、奖金、出场费(含艺人保险费、团队食宿及交通费)等。
(二)管理费用包括:
1.工资:指承办方摊入本项目的各种工资、奖金、工作性津贴、补助及其他工资性费用。
2.招待费:指承办方为了举办活动、赛事,需要联系及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合理支出的招待费用。
3.差旅费:指承办方管理人员业务需要出差而实际发生的车、船、飞机、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补助费用、误餐补助费及主办方核定的差旅费包干费用等。
4.会议费:指承办方因业务需要而举办或参与的各种发生在本地或外地的会议支出,包括会议期间的场地费用、车辆费用、资料印刷费用、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补贴费用等。不包括承办方内部举行的有关会议费。
5.公杂费:指承办方因业务需要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各项支出。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的开支标准由承办方根据市场平均价格确定,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应遵循南京市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管理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4%,超出部分由承办方自行承担。其中,若单项管理费用开支超过直接费用的2%,承办方应向主办部门上报该项开支的账目明细表,且预算审核部门要对其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八条 执行费指承办方运营文体活动、赛事按直接费用提取的费用。主办方使用财政资金直接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赛事,不得提取执行费。主办方通过购买服务,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赛事,承办方执行费的提取不得超过运营该项活动、赛事直接费用的6%。
第十九条 承办方与主办方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内部原因导致该项活动、赛事费用上涨,上涨部分由承办方自行承担。上级有关部门临时提出要求导致该项活动、赛事增项的,若增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承办方上报主办部门批准后,可直接执行;若增项费用超过直接费用的10%,承办方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文体活动、赛事结束时,承办方收支相抵后的剩余货币与实物。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管理。
(一)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直接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赛事,若有结余资金,应由市财政全部收回。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直接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赛事,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作为留成收入。
(三)主办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公共资源,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赛事,结余资金不超过预算的10%,承办方可全部作为留成收入;结余资金超过预算的10%,主办方须审查后向市财政说明原因。若承办方通过虚报预算收支导致结余资金超过规定范围的,市财政将收回结余资金;若承办方通过增收节支的方式控制成本,结余资金可全部作为留成收入。
已列入税费预算,但未实际缴纳的税费,不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物资管理。文体活动、赛事结束后仍可继续使用的易耗物资及固定资产,应登记、入账、建立台账。结束后不需继续使用的,应通过政府统筹调配,或指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款项按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对文体活动、赛事成本进行连续性统计分析,作为今后年度编制预算的依据。结余资金的余额将作为今后举办类似活动、赛事的参照,市财政将按一定比例在承办方编制预算中予以核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文体活动、赛事经费使用应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文体活动、赛事经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文体活动、赛事经费实行绩效评价机制。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和市文广新局等按市财政绩效管理规定组织主办方和承办方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文体活动、赛事结束后的3个月内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同时配合做好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事项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监督和责任追究。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查文体活动、赛事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和市文广新局应当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赛事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承办单位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对经费使用负责。对于承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经费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文体活动、赛事经费由共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经费的部门以及使用经费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和共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经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方一旦与主办方签订合同,即为该项活动、赛事的唯一运营方。承办方不得将该项目拆分,进行二次分包(有独家经营资格的除外),一经发现查实,主办方有权收回承办方的所有运营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政府补助的文体活动、赛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参照此办法制订文体活动、赛事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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