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规定
发表日期:2009/9/22 8:16:05 作者:无 有2045位读者读过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规定
的补充通知
江宁纪发(2009)48号
各街道(园区)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监察室,区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区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监察室:
为有效杜绝酒后驾车现象,
1、凡区级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酒后驾车规定,一经查实,一律停止工作,再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凡区级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含科及科以上领导职务),违反酒后驾车规定,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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