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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规定

发表日期:2009/9/22 8:16:05 作者:无 有2045位读者读过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规定

的补充通知

 

江宁纪发(200948

各街道(园区)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监察室,区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区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监察室:

       为有效杜绝酒后驾车现象,200972,区纪委专门下发了《关于重申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规定的通知》(江宁纪发【200933号)。通知下发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带头抵制酒后驾车陋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文明驾车意识,做遵守交通法规的表率,根据区委要求,现对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酒后驾车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1、凡区级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酒后驾车规定,一经查实,一律停止工作,再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凡区级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含科及科以上领导职务),违反酒后驾车规定,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820